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账面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15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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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按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核定征收利股红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附征的形式,对账面反应股利分配也不再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股利分配不是按实征收,而是采取平时附征的形式,虽然督促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规避了涉税风险,给管理带来了漏洞。


  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这样对账面非分配利润作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规定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算所得的申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要求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与是否为核定征收没有关系。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时,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实际征管中,也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因为核定征收,不按规定将成本费用准确入账,经常存在费用未记账情况,收入按照发票准确记账,导致未分配利润虚增,这部分虚增的未分配利润也会导致清算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注销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很多,但账上的钱加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入都不够偿还应付款,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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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很多,但账上的钱加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入都不够偿还应付款,这是为什么呢?


  彭怀文解答


  这个问题,充分说明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现金为王”或现金的重要性。


  现金,就好比企业的“血液”。想想,一个人如果身体中没有了“血液”会怎么样?答案是不言而喻。


  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很多耳熟能详的企业,在开业初期都是巨额亏损,但是人家因为有前景,有投资者愿意投钱,也就是经过很多轮的融资,最终变成了今天的成功企业。京东、滴滴等都是典型例子,初期都是敢不停“烧钱”,有亏损也不怕,因为人家后续有现金融入。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现金,账面上再多的利润都是虚的。


  同样的道理,在企业最困难的时期,政府一再强调要求银行不能断贷或抽贷,同时政府也会给予企业一定补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就是“现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


  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情况下,其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


  尤其是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中特有资产或专门资产,可能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是很值钱的资产,一旦终止经营价值就是剧烈减损,甚至反而会变成了负资产。比如一家酒厂的发酵池,因为酿酒工艺的特殊性,使用时间越长其价值越高,但是一旦不再酿酒了,其发酵池就不再值钱,反而可能需要花钱的去拆毁。


  同样的,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而附带的品牌、销售渠道、商誉等无形资产,一旦终止经营后也自动消失。


  因此,对于一个企业让其“死亡”,变卖资产,应该是下下策,是最后的无奈选择,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让其“活下去”,然后投资人可以转让其股权也好于注销。


  至于账上有很多未分配利润,只要是做会计时间稍微长一点或了解国情的,都知道很多时候是不可相信的,原因太多。


  “现金为王”,只有现金才是资产价值的最终体现。其余资产的价值,都有可能是沉没成本或虚假的。


  作为企业经营者,首先也应关注“现金”,而不是利润。


2009年12月份的解答——


  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由于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由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因此企业也没有能力对此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请问,该企业应如何处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必须分配给股东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应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处理完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因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办理财产损失的审批手续。将账务处理完比后对剩余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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