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还有存货库存,需要交税才能注销吗
发文时间:2020-11-02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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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注销公司还有存货库存,需要交税才能注销吗?


  答: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其名下的资产包括存货库存也就无法再拥有。因此,注销公司在税务局办理清税手续的时候,会计报表上是不能留存有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公司注销前,除依法偿还债务外,对于剩余资产只有两种出路:1.对外销售;2.分配给股东或对外捐赠。


  对外销售,毋庸置疑,一切都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交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一样都不能少。


  分配给股东或对外捐赠,无论是按照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因此,该交的税也同样是一样都不能少。当然,满足特定条件的,比如扶贫捐赠等,是可以免税的。

 



  2008年11月的知识——


公司注销前处置存货税务处理


  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企业终止经营而进行清算的,其原材料或产品存货通常会作如下处置:1.正常价格销售;2.折价变卖;3.抵偿债务;4.分配给投资者;5.赠送他人;6.报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上述第一类至第五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而第六类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纳税人,问题的关键是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虽然文件中所述的“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并不是现在所说的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但从税理上来说是有相通之处的。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存货应该作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前述第六类情况应作进项税转出,并按财产损失有关程序办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按照适应征收额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存货的销售收入只需正常计入清算所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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