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规定:“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河南)企业购买房产时缴纳的维修基金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点击查看详情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有效】 【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省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部分的,应扣除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属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