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交易合同有哪些涉税关注点?
发文时间: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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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核交易合同有哪些涉税关注点?


答:合同是业务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础。签署合同前,企业有必要从税务视角强化合同审核,从而尽可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关注点一:合同相对人


合同中的相对人,通常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在审核合同时,需要准确把握合同相对人的相关信息。


一是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直接影响后续发票开具环节等工作。合同签订前,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或合同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资料,核对具体信息,确保签约主体与收付款单位、发票抬头保持一致,避免信息有误对合同执行及发票开具产生影响。


二是关注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具体来说,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公示信息等资料,综合考察并评价对方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尽量选择与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企业交易,以防遭遇“空壳企业”“开票公司”。


三是了解合同相对人的身份。当事人身份会直接影响发票的类型、税率以及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一方面,应关注合同相对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比如,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甲乙双方均无须就该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一些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以房屋出租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向其他企业出租住房,则没有优惠规定。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关注承租方是否符合住房租赁企业的条件,进而判断后续能否享受房产税优惠。


关注点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通常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标的的审核,既要关注标的名称表述的规范性,又要透过标的判断合同的实质。


一是准确描述标的名称。标的名称,通常指能使某种标的区别于其他标的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约定标的名称时,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并将其作为发票项目名称、出入库单据、收发货单据等资料管理的依据。如果没有标准学名,应尽量使用通用的名称,避免使用简称、俗称、内部叫法。这样既方便企业内部的管理,也能在后续税务检查中快速准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发布《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参考标的物品的税收分类编码,确定标的物的表述方式,既统一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判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否准确。


二是根据实质判断合同类型。合同的实质是判断业务适用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在把握合同实质时,需要从合同标的入手,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判断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准确适用对应的税收政策。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则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合同约定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则适用住宿服务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6%。


关注点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通常与计税依据相一致,影响当事人的税收负担。合同价款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也是合同审核关注的重点。


一是价款构成。规范合同价款构成表述,明确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避免约定不明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尤其是合同同时涉及多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要注意考虑不同标的对应的不同税收政策。


二是价款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目前,税法并未对支付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面,对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情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可能在向税务机关证明业务真实性时更具说服力。有鉴于此,建议合同尽量约定非现金方式支付,确保交易的资金流向有迹可循。另外,如非特殊情况,收付款单位应尽量与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减少后续税务检查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三是收付款进度。收付款进度直接影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税款申报情况。对收款方而言,收款进度直接关联各税种的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具体的进度确认各阶段的申报,避免出现逾期申报。对付款方而言,需要留意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可能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关注点四:发票开具条款


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合同审核时需要重点关注发票类型及对应税率的相关条款。


一是发票类型。合同需明确交易具体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有规定,除销售免税产品、销售对象为自然人等特殊情况之外,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成本基本没有影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发票税率。对于发票税率的审核,要重点关注业务类型。大部分业务仅适用唯一的税率或征收率,但目前部分业务可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建筑工程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操作细节。最近几年,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有变动。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税收政策变动时的处理方式,防止因合同条款表述不清而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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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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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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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