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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问题: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可享受什么优惠,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仅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即使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也要就该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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