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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问题:
税收协定关于受雇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
(1) 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虽有 (1)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 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②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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