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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问题: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规定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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