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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贷款”“应收账款”“合同 资产”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的,不需要补提,差额部分直接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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