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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运输合同或结算凭证记载有多项运杂费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目分别缴纳印花税。例如:分别记载海运费、装卸费、保安费、集装箱操作费等费用,只就海运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未分别记载的,按运输合同总金额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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