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380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