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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规定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包括从“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发放的。同时,截止目前也没有见到,有从“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发放的困难党员慰问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税企争议和留下税务风险隐患,建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会计核算就不要计入“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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