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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则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
因此,引进人才安家费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不享受免征优惠,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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