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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 答复:
个体工商户可以对外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因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现称为经营者)计算缴纳。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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