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当然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费用发生、发票开具均在2023年,但2024年才来报销
实务中常见的就是员工的报销款。
比如,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但经办人员2024年才来报销,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1.会计处理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拿到发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报销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税务处理
发生的相关费用,在2023年的汇算清缴时(即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补扣除。
注意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属于预付性质的发票
【案例解析】
甲公司与某电视台签了2024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24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梅松公司的广告。
假如甲公司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23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在2024年1月15日收到发票。
问:甲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做账?相关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1.会计处理
2023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贷:银行存款
2024年1月15日收到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提醒:因为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所以,即使发票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也可以将该发票做在2024年1月份的账里。)
2.税务处理
将该笔广告费在202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三、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
【案例解析】
甲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采购一批货物,货物当天送达,发票也随货到达,但由于货物量巨大,该批货物于2024年1月3日才验收合格后入库。甲公司规定:货物在未经验收合格时,不得入账,因此,财务部门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时,也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问:该张发票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在2024年入账?
1.会计处理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直接将该发票入账在2024年度。
1月3日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税务处理
发票虽然是2023年的,但是可以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无纳税调整。
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虽然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但也可以在2024年1月进行抵扣。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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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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