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利息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
发文时间:2024-4-22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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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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