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819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