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来了,之前成立的公司需要调整吗?
发文时间:2024-6-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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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修订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五年期限的限制,这也导致了部分公司注册资本虚高,缴足年限虚长的情况,对于这部分存量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也就是说,公司都是要逐步调整到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缴期限的,对于无法足额缴足的,可能会设立特别的减资流程进行减资,以使公司满足新公司法的实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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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18个变化!


变化点


变化一: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动辄几个亿、几十亿的越来越少了,可能会选择几十万、100万元、几百万左右的小额注册资金的越来越多。


变化二: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变化三: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减资潮!


变化四: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注销潮!


变化五: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转让潮!


变化六: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借钱投资注册然后变相拿走的抽逃资金现象。账面上挂账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变化七: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虚假出资的现象。


变化八: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垫资现象。


变化九: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变化十: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新企业注册的数量会有所降低。


变化十一: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空壳公司将会大大减少。


变化十二: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好多企业会先从小到大,也就是刚开始注册资金小,慢慢来增资实现较大的注册资金。意味着未来办理增资的公司也会越来越多。


变化十三: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可能会出现由于部分人没钱注册新公司、而挂靠借朋友的公司来经营的不规范、不合法现象。


变化十四: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因期限已大大缩短,下一步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变化十五: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将会越来越重要。


变化十六: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未在期限内出资的股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除名或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将会加强股东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变化十七: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新公司在注册资金的选择上,创始人会更为脚踏实地、量力而行、不会跟以往之前一样打肿脸充胖子,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诚信的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变化十八: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这个新政的出台,下一步对于从事财税服务的机构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急须提升专业水平、应对政策之变化!为企业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参考:


1、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公司法》名下多个公司,各公司连带承担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章解读1:老板不能证明各公司完全独立,会被认定财产混同,职务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


老板的一个公司若是出现债务纠纷,不再是出现债务危机的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而债务危机公司的股东不再是仅以对于此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了,而是老板名下控制的其他公司,也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名下的公司完全与债务公司独立。


张章解读2:名下多家公司,不一定会连带承担责任。


想要不连带,需要做到相互之间没有共有财产。包括不在一起办公,不使用同一名员工,不进行关联交易。要不然很难证明其独立性。


张章解读3:名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是按照交易价计税,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非市场价格交易的物品,其增值税自然也是认为调节后的。而这种不公允,无论是从出售方向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出售的价格。还是从购买方向非关联公司的其他购买价格都可以被税务系统警觉。


张章解读4:名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所得税税风险


非公允价值的关联交易,一定会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风险较大,而且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