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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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