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母亲吴淑一与我孙博共同生活,母亲与父亲早在上世纪80年代离婚,我孙博随母亲吴淑一共同生活至今,我孙博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填写,按照3000元/月抵扣。
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江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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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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