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02
文号:国税发[2001]8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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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法规,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 

(三)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四)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其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和本补充通知有关法规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 

(二)西部地区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具体行业和产品由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年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西部地区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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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模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案例:


A企业属于房地产企业,2018年开发的楼盘属于新项目,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项目竣工验收,开始陆续给业主交房,企业将已售面积结转为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3月A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合同总价500万元,同时由于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合同约定同年6月交付房产给客户,在双方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当月,甲公司支付A企业房款的30%即150万元,同时,甲公司要求A企业按9%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请问:A企业收到的预收房款150万元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还是在开具发票的3月,直接按发票开具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缴纳增值税而无需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规定及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目前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需要预交增值税

由于A企业与甲公司在3月签订了不动产销售合同,收到150万预收款,合同约定同年6月将不动产交付给客户,因此该笔款属于预收账款,需要按3%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笔预收款属于提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预收账款   150万/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万/1.09*9%

(2)同时,按规定计算预交增值税,并在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50万/1.09*3%

贷:银行存款  150万/1.09*3%

(3)月末,将预交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50万/1.09*3%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50万/1.09*3%


观点二:不需要预交增值税

A企业在预收款的当月收到150万预收房款的同时,已经给甲公司开具了9%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当月企业即可按应交纳的销项税额合计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来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再按3%预缴增值税。


笔者观点:

上述两种观点都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依据,那么现在问题聚焦在:目前地产公司是属于现房销售,但客户缴纳预收房款的合同签订月份与房屋交付不在同一个月,如果在客户缴纳房款的同时,将房屋同时交付,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那么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都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直接按当月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


上述案例中,虽然地产公司是现房销售,但由于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房屋交付不在同一个月,属于2016年18号公告规定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按预收款的3%的计算预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还是要就相关问题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尽量采取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但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操作办法,以免带来补交及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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