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发文时间:2019-12-06
作者:孔令文 柏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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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遏制虚开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异常凭证包括哪些


  38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确已处于“失控”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容为异常凭证。


  具体来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将税务登记状态、税收风险管理功能与异常凭证的识别有机结合。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同时,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于同时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异常凭证。同时,38号公告保留了76号公告对异常凭证的规定。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等情况,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怎样处理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情况一: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补缴退税;情况三: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方式,即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应抵减可抵扣消费税额或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为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救济手段。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如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


  怎样加强凭证管理


  纳税人在发现异常凭证时及时应对,同时须加强合同管理以及供应商管理。


  实务中,纳税人如果取得异常凭证,须及时联系开票方、查明原因,排除开票方符合异常凭证范围的特定条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减少受票方的损失。


  对于无法联系到开票方的业务事项,应分析查明原因,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合同管理方面,笔者建议纳税人将异常凭证的税收管理要求纳入合同范围,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举例来说,纳税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发票开具的类型、按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限定开票时间以及受票方合规纳税的合同条款;明确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管理方面,纳税人须全面采集、梳理供应商信息,详细了解各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确认哪些采购项目能够取得抵扣凭证。针对异常凭证开票方多为商贸企业的特点,纳税人可以加强对供应商的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对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和信誉状况,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排除在供应商之外。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内部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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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