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能否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证明?
发文时间:2022-03-31
作者:天扬财税
来源:天扬财税
收藏
1389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发生股东借款等关联交易业务。这不仅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筹措运营资金的一种途径,也是股东通过债权投资获得保本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达到利息抵税的目的,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税法上规定了“利率限制”——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股东借款利息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我们需要考虑税法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证明问题。


  一、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债资比例的问题,即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只要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准予扣除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利率限制的问题,即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相关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而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相关情况说明,税法也做出了相关解释如下: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利息支出合法性的问题,即发生利息支出需要取得相关的发票以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为证明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很多企业提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作为利息支出扣除依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呢?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金融机构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需要结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判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的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中,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即3.32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金融机构规范层面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定义层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界定的可以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金融机构。所以,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分析结论


  在税收实务中,建议企业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需要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以及省级金融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以下条件:


  0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面是否有“贷款”字样;


  02.是否有省级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贷款业务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认定为金融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界定的可以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金融机构企业,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中秘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生效,原产地证书有五个实操变化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替代2010年第186号令。对从事中秘贸易的企业,五个实操变化直接关系到通关成本。

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落地效果已经显现:11月1日,深圳海关为阿麦斯食品集团签发全国首份升级后的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秘鲁进口环节享受约1.9万元人民币关税减免。企业应尽快核对在途和在产订单的归类版本切换,避免用旧版规则申报新版协定税率。

来源: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

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一线二线管理口径细化,加工增值30%免税扩围

海南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琼财税[2026]986号),依据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文件,细化一线、二线相关管理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线细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的,参照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此前已完成的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不再重复实施。这意味着先入区仓储、后进岛使用的货物不必再按二线补办手续,物流安排灵活度显著提升。

二线细化: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加工增值政策执行,即岛内销售同样可适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填补了此前岛内销售如何适用规则的空白。

结合封关后加工增值政策此前的四项升级,企业享惠面明显扩大:取消了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限制;零关税进口料件开展加工也可适用,实现零关税与加工增值双重叠加;海南自产料件价值计入增值部分,更容易达到30%增值率;跨企业加工增值可累计计算,上下游联合申报享惠。截至2025年10月,已有129家试点企业内销货值约110.96亿元、免征关税约8.6亿元。在琼布局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应把是否改变货物状态、增值率如何计算、岛内销售如何归类三个问题写进内控流程,并留存加工增值核算资料备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琼财税[2026]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