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及以后影响零售企业的间接税变化
发文时间:2019-12-04
作者:安永EY
来源:安永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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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中国相关机构接连出台间接税新规,旨在落实国务院为振兴中国经济做出的决定。连同已经公布的税收法规,我们注意到中国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准备推出力度更大的税制改革措施。由于这些变化必然会影响零售企业在2019年及以后的经营方式,我们列出了已经落地的税改措施以及零售行业近期可预见的法规变化。


  增值税税率调整——是否将面临更多变化?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公告,对降低增值税税率作出规定,构成中国政府确定的人民币2万亿元减税降费措施的一部分。


  2019年3月和4月,销售的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已经引发了一轮价格变动。许多以含增值税价格出售商品的零售商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税率下降做出应对,这不仅是对政府意图降低“市价”这一举措做出回应,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企业不会因总体经济增长疲软而面临业务挑战,以致失去市场份额。我们认为由于以上增值税税率调整所引发的零售价格调整已经尘埃落定。但正如反复报道的,当前的三档增值税税率(即13%、9%和6%)可能会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三档变为两档,这可能引发新一轮价格调整。


  据观察,中国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合并增值税税率的方案,且有报道称,最早可能于2019年底进行进一步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此,零售企业应密切关注潜在动向,灵活进行价格安排。


  拆分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是降低税收成本的策略?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年应税销售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扩大了该增值税法规的适用范围,指出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有助于分支机构享受3%的较低增值税税率(而不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据观察,我们发现有些零售企业积极采用这种新型节税方式,尤其针对销售高利润率产品的零售企业,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至3%有助于降低利润部分产生的增值税。我们了解到,转登记的过程较复杂,但是由于税收效益显著,零售商仍会留出资源办理转登记手续,并开发增值税自动申报系统来应对每月增值税申报数量的增加(即从提交一份涵盖所有分支机构的合并增值税申报表,变为分别提交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消费税改革窗口开启


  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就存在对消费税收入归属问题的讨论,即是否应从归属中央预算收入改为归属地方政府预算收入。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21号文”),确立了消费税改革方向。


  21号文的要点如下:


  ►税改将侧重地方税并应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


  ►将部分商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


  ►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商品实施改革。由于目前部分金银首饰已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上述商品实施改革被普遍认定为相对容易实现的税收政策选项


  ►未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将推广至其他应税消费品(如汽车、石化产品和酒精饮料)。这些变化将与消费税立法进程息息相关


  ►根据21号文,并非所有将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都归属地方政府。实际上,只有在应纳消费税环节征收的增量部分将归属地方。因此,业界普遍预期消费税纳税人在批发、零售环节将缴纳比以往更高的税额


  由于“高档”和“贵重”的定义尚未明确,零售商应密切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来发布的消费税改革细则。可能受影响的零售商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对管理层、财务、税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查看商品类别并确定消费税品目和征税环节


  ►销售上述相关应税商品的零售商需要在零售环节采取措施以符合消费纳税申报要求,包括进行消费税纳税人登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准备以及可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相应调整


  ►注意消费税合规要求(如零售商可能不太了解如何计算和申报消费税。销售受影响的应税商品的零售商应确立内部消费税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满足消费税管理及合规要求)


  零售商须考虑采取的措施


  新的间接税政策无疑将引发零售业界的讨论。但是,纳税人要切实应对这些改革,需要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我们认为这些重大间接税改革将于不久之后实施。通常,新规颁布和实施的间隔很短(尤其是消费税改革)。考虑到即将发生的间接税法规和业务变动,企业短期内实施相关应对措施将面临巨大挑战。建议投入适当的资源并计划相关应对措施,以转变业务运营模式并做好准备迎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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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