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币结算如何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7-26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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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币结算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外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以外币结算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以外币结算的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五、以外币结算的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对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因此,对于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对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六、以外币结算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税款的折合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对企业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期间,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三,税务机关查出的多计或少计税款的折合计算。属于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的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四,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税款的折合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清算所得应当以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七、以外币结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购置应税车辆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八、以外币结算的会计处理。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一种是外币统账制,另一种是外币分账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一,外币统账制。外币统账制也称为“记账本位币制”,是以记账本位币作为统一记账金额的记账方法。在这种记账方法下,所有外币的收支,都应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进行反映,外币金额只在账上作为补充资料进行反映。我国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所以,在外币统账制下,当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一般按人民币统一设账,统一记录,外币交易业务的金额均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后入账反映,同时要设立不同外币种类的二级辅助账户,反映外币资金和外币债权、债务的增减情况。外币统账制适用于涉及外币种类较少,而且外币收支业务不多的企业。本节主要介绍企业选择外币统账制所进行的外币交易核算。

  第二,外币分账制。外币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制或分别记账制。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业务和外币交易业务均应分别设立账户反映,即有几种币种入账,就应设立几套账户。外币分账制适用于涉及外币种类较多,而且外币收支较大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等。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方法不同,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确认、计量的结果和列报,应当与统账制处理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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