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3-0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收藏
311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对2月6日连续出台的三条新政进行解读

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密集出台2020年第8号、第9号和第10号公告,对疫情期间,相关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明确,效率不可谓不高。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公众号也不能落后,今天也快速反应,集中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三个公告。

  首先明确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三个公告的执行期间,都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增值税

  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总共有4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一条款表述很明确,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所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也是三点,一是适用范围是全体纳税人;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三个行业;二是这三个行业的收入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而这一条款则明确: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3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三是设备金额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必须是2020年发生的亏损;三是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比原先增加了3年。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条款有四点,一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二是捐赠必须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没有12%的限制;四是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实物,直接捐赠的现金不允许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2条。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必须是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免征范围为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所有人;二是免征范围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但不包括现金;三是发放符合条件的实物金额,没有限额要求。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实施已经有一年时间,小编总结了几个大家容易出错的地方,快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1


  对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扣除比例总和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父母双方应该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读高中,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由王先生或者刘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王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选择好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纳税人没有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应该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证书且证书上注明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则可在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易错点3


  大病医疗支出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清楚扣除时间。


  【相关政策】: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结算时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孙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应该在结算时间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易错点4


  纳税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和其配偶应该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个人苏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2019年苏先生因工作调动在厦门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苏先生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易错点5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政策解读: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赵先生在2019年6月贷款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他儿子的名字,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赵先生。因为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所以赵先生和他儿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易错点6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事例:


  居民个人朱先生和他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两兄弟均摊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则两兄弟之间不需签订书面协议。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哥三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三兄弟约定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由大哥每月分摊1000元,二哥和王先生各自每月分摊500元。则王先生三兄弟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7


  在多处取得工资的纳税人,其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事例:


  居民个人赵女士2019年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有两个扣缴义务人,对于她同一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扣除,不能同时选择在两家公司扣除。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