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413 【回答】
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释
(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