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发文时间:2026-1-15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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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6年1月15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4个),内容涉及预算管理一体化(1个)、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1个)、固定资产(2个)等的会计处理。

  预算管理一体化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ysglyth/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qtkjcl/

  固定资产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gdzc/

财政部会计司

2026年1月15日

预算管理一体化实施问答

  问:某中央级事业单位发生一笔当年财政资金(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的退回,因系统维护原因,退回资金未能及时上缴国库,暂存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内。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单位可以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零余额账户”明细科目,核算暂存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

  该单位收到退回的资金时,根据相关凭证上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资金退回国库时,该单位根据相关凭证上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科目。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实施问答

  问:某慈善组织担任一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该慈善组织应当如何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如果某慈善组织担任一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应当对该慈善信托财产单独建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该慈善组织应当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和财产状况等。

固定资产实施问答

  问:甲事业单位接受一座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的办公楼,该办公楼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假设调拨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甲事业单位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是否需要同时体现该固定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及累计折旧金额?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由于该资产已经变更了使用主体且其账面价值不为零,应当视为甲单位按照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取得了该资产,甲单位在入账时,无需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甲单位确认该办公楼时的会计处理为,按照入账成本40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甲单位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问:某市政府对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由甲事业单位根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基本建设需求和市政府下达的投资计划,统一编制项目概预算,并负责基本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完工后,甲单位会将资产移交相关使用单位。2025年,甲单位为乙单位建设的A办公楼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前期确定的方案移交乙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移交时,应当计作哪个单位的固定资产?

  答:本例中,甲单位实质上是统一管理、代为建设的建设单位,乙单位是建成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甲单位在资产建成后不能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处理,而是要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乙单位收到交付使用资产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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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