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国税发[200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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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铁道部运营体制及财务核算办法的改革,适应铁路运营业务项目调整的新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中央铁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二)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送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六)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的运杂费,运杂费迟交金,停留费,空驶费,包车租用费,客运票证事故赔款,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

  (七)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篷布使用费、篷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拼箱费,自备箱管理费,守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八)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九)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十二)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

  二、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以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一)线路使用费

  (二)车站旅客服务费

  (三)机车牵引费

  (四)车站上水服务费

  (五)售票服务费

  (六)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

  (七)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

  (八)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

  (九)接触网使用费

  (十)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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