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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回答】
非经营活动不具备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经营性、对价性”核心特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
注:增值税法中非应税交易规定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常见情形,但该条款对非应税交易的列举并非穷尽。
(二)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1.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增值税法》),如属于公益事业的无偿空陆运输服务。
2.自然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增值税法》)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举例:
场景描述:
C生物制药企业为国家一类创新药生产企业,2026 年向医院销售该创新药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1.2 亿元,同时按临床试验要求,向参与项目的患者免费提供相同创新药用于后续治疗,该批免费药品生产成本 800 万元,对应已抵扣原材料进项税额 90 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处理:
1.免费提供的创新药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2.该行为属于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无偿非应税经营活动,不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取得相关经济利益” 的不得抵扣核心要件,对应的 90 万元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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