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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回答】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进口货物以及视同应税交易。
从广义上说,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均为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交易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且所在地均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不在境内发行且销售方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人+属地原则)
(四)销售不动产、自然资源、金融商品以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1.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不直接相关;
2.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或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但在境外现场消费。
注:仅当销售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且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若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外,均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举例——
场景描述:
境内J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加坡投资购买了一处商铺,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对外出租。2026年,该商铺实现租金收入折合人民币500万元,承租方为新加坡当地商户,租赁标的不动产完全坐落于新加坡境内。
为顺利完成该境外租赁业务,J公司向境内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跨境税务咨询费10.6万元,用于分析新加坡当地税负及租金汇回国内的税务处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0.6万元。该咨询服务专用于上述境外不动产租赁项目。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是指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据此,租赁的不动产所在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
2.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
本案例中,J 公司取得的境外不动产租金收入,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取得了对应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列明的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因此该租赁项目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税务处理:
1.J公司取得的500万元新加坡租金收入,不属于中国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J公司支付的税务咨询费对应的0.6万元进项税额,属于专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J公司向新加坡承租方收取租金,无需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以租赁合同、银行收款凭证等作为收入凭证;境内税务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J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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