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夏某、刘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文时间: 2021-09-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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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琪、刘才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琪,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才英,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赤壁雷梓百货商行(已注销)经营者,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上诉人夏琪因与被上诉人刘才英(原审所列被告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登记的经营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琪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改判支持夏琪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刘才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夏琪在举证期限内的2021年4月12日邮寄提交了“变更被告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被告赤壁雷梓百货商行变更为刘才英,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在收到“变更被告申请书”后未经审查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未充分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三)原审裁定认为刘才英并非是本案共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仅以被告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上诉请求。


夏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夏琪起诉请求:1.判令赤壁雷梓百货商行停止销售侵害其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赤壁雷梓百货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赤壁雷梓百货商行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查发现赤壁雷梓百货商行已于原审立案之前,即2020年9月29日注销。原审法院告知夏琪,要求其核实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经营状态,夏琪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赤壁雷梓百货商行工商查询信息,显示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确于2020年9月29日注销,夏琪同日申请追加经营者刘才英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夏琪起诉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中,夏琪起诉时,其提交的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的工商登记材料含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应当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夏琪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在查明赤壁雷梓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该字号已不存在,且能够明确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仍将该登记字号列为当事人,属错列诉讼主体。原审法院在错列诉讼主体之后,又以该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驳回夏琪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原审被告应为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的经营者刘才英,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本案系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审程序,夏琪关于停止侵权和赔偿等有关实体权利的上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薛 淼


审 判 员 何 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 记 员 汪 妮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薛淼、何隽


法官助理:张琳洁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1年8月25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百变积木魔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750637.3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雷梓百货商行。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裁定主文:


驳回原告夏琪的起诉。


本案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夏琪。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


当个体工商户注销时,并不影响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讼中应依法将诉讼主体变更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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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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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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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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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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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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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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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