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分红但实际未分红个税纳税义务是否实现?
发文时间:2023-11-24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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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财务知识的人就会知道,企业账面有利润但是不一定有可供分配的现金,反之企业账面没有利润但是可能有可供分配现金。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更是常见。企业账面没有利润,股东以借款等方式拿走分红,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按照分红计征个人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反之,也会有特殊情况,在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企业决议分红,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分红,但是未到约定分红的时间点,或者决议根本没有约定实际分红的时间点,属于在途分红决议。在途分红,没有及时申报缴纳所得税,股东是否会产生税收风险呢?


对于法人股东,即使账面未确认投资收益未进行纳税申报,符合直接投资的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会影响到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键是自然人股东以及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未收到分红,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自然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个税呢?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认定扣缴义务人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此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在该文件出台的后续年度,也有纳税人继续咨询,个税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支付时才代扣代缴,在途分红并未实际分红,为何依旧需要履行个税代缴呢?2010年,总局在回复纳税人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了,有权随时提取,即视为“支付”。



纳税人继续产生疑问,决议分红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往来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纳税义务实现。但是如果决议分红,并未做任何账务处理,那是否会被认定个税纳税义务实现呢?


在这里,小编个人观点是账务处理并不能影响到纳税义务是否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分红后,应载明实际分配的日期,若没有载明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若都无决议作出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意味着无论公司账务是否进行账务处理,股东均在规定时间后会获得随时提取分红的权利,即使是公司账面无资金,此时这笔分红也变为公司对股东的债权。扣缴义务人和股东不能以股东会只做出决议实际未分配利润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避免出现税企争议,首先在股东会决议分红的时候就要预先考虑税收风险,综合权衡后确定是否在无能力实际分红的情况下继续做出分红决议;其次是做好税收风险规划,若未及时申报个税,在税务机关提出不同征管观点后,自然人股东可有能力先行缴纳税款或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承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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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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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土增清算后的房屋再次销售还需要补缴土增税吗?

案例:

  甲地产公司A项目在2017年已完成土增清算,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由于楼盘销售低迷,与其中的3户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只需要缴纳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甲地产公司垫支,后续业主通过其他途径将房屋余款筹齐后,一次性交付地产公司,但后续由于业主信用等其他问题,未取得贷款,也未筹集到房款,甲地产公司后经法院诉讼判决,3户业主将该房屋退回甲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另行进行了销售,价格较上次合同价增加2000元/平方米,同时,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3户业主按正常销售已参与了土增清算,那么现在甲地产公司将房屋再另行销售增加的收入,是否还需要补缴土地增税?

  观点一: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项目在土增清算时,由于已经将项目所有的可以扣除的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时收入按照销售时的合同金额进行了确认,项目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已经按照项目的业态分别用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成本计算出各业态需要缴纳的土增税。

  现在,企业将房屋收回并重新出售,由于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进行正常计算缴纳,那么针对土增税,高出的2000元/平方米需要按尾盘清算对待,由于成本在2017年清算时,已经按照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次以尾盘清算的成本为0,其余项目按照增加的销售收入、销售产品增加的的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申报。

  观点二:不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由于项目已经在2017年进行了清算,该3套房屋的面积已经做为可售面积参与了整个项目的清算,就是说在税务清算系统中,该3套房屋已经做为已清算房屋对待,系统也已将其自动划分为已完结清算过的房屋,现在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重新销售造成售价提高,不影响也不需要重新就增加的部分再计算缴纳土增税。

  同时,从实务角度出发,税务系统已生成显示该房屋已参与土增清算,企业无法再进行尾盘清算的申报及补缴税款。同理,如果认为需要补缴土增税,那么如果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后续再次销售价格低于清算时的合同价,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重新进行计算呢?

  因此,针对土增清算后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再次销售,未查到税务机关就土增是否需要补缴的相关政策依据,那么通过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我们也可以发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项目尾盘如果未进行清算,需要在后续销售时,按规定进行计算申报缴纳土增税,但对于上述二次销售的情况,建议企业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联系,说明项目的实情情况,争取在不违反税法的原则下,取得有利于企业的操作办法,以免后续引起补缴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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