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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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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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年迎新购物季,各大商场促销优惠精彩来袭,纷纷推出打折、买赠、送小礼品等花式促销活动,这么多不同种类的促销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呢?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1.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其中: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


  实物折扣,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 随机赠送(进店有礼)


  随机赠送,是指商家在宣传销售过程中,采取的进店直接送小礼品的销售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 关于折扣销售发票开具以及增值税的处理


  可以参考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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