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应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发文时间:2024-02-2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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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应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解答: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此,用人单位“按时”与“据实”申报特别重要。企业如果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没有实际发放的,企业也应该按时申报,只是员工的收入为0。


在零申报后,员工每月的基本费用扣除额5000月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都可以在税务系统中自动累计。


等到补发工资的时候,企业每月的工资表正常计算每月应扣的税金,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申报时员工的收入按照补发工资的累计额(税前)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的个税金额,就会等于几个月工资表上个税合计金额。


如果前面月份因为企业拖欠工资,企业就没有做个税申报的,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局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罚。但是,按照“首违不罚”清单,年度内首次未申报的免于处罚。为避免前面未申报导致员工累计发放工资需要扣缴很多个税的情形出现,建议对前面未做零申报的,应予以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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