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4-04-13
作者:施红军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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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总包人代发工资有关财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总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按照建筑法,工程总承包人可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总承包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现行政策将应当由分包人直接发放的工资采取实行由总承包人代为发放,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实质属于应支付方分包方的工程款,应支付的工程款“坐支”分包人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因此,总承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部分,分包人仍然应当提供相应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总承包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属于分包方的人工成本,应当在分包单位税前扣除。


二、总承包人代发工资,分包人应当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 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因此,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工程款,分包方需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在工程款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未结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结算款项的,属于预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可开具发票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


三、会计处理。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待取得专票后自成本中冲回进项税额部分。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代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因此,农民工取得的报酬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当中,并未对“农民工工资”有什么特别优惠政策。因农民工不是按月发放工资,且流动性较大,有时三五个月就会换一个工地做工,结算工资时也是一个工地结束再结算,这就导致一次结算工资超万,还有的农民工一年可能只干几个月的活儿。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在预缴阶段多缴税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是否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全员全额申报,总承包人不负有扣缴义务,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倒算出税前工资,作为计算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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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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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后的房屋再次销售还需要补缴土增税吗?

案例:

  甲地产公司A项目在2017年已完成土增清算,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由于楼盘销售低迷,与其中的3户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只需要缴纳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甲地产公司垫支,后续业主通过其他途径将房屋余款筹齐后,一次性交付地产公司,但后续由于业主信用等其他问题,未取得贷款,也未筹集到房款,甲地产公司后经法院诉讼判决,3户业主将该房屋退回甲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另行进行了销售,价格较上次合同价增加2000元/平方米,同时,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3户业主按正常销售已参与了土增清算,那么现在甲地产公司将房屋再另行销售增加的收入,是否还需要补缴土地增税?

  观点一: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项目在土增清算时,由于已经将项目所有的可以扣除的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时收入按照销售时的合同金额进行了确认,项目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已经按照项目的业态分别用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成本计算出各业态需要缴纳的土增税。

  现在,企业将房屋收回并重新出售,由于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进行正常计算缴纳,那么针对土增税,高出的2000元/平方米需要按尾盘清算对待,由于成本在2017年清算时,已经按照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次以尾盘清算的成本为0,其余项目按照增加的销售收入、销售产品增加的的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申报。

  观点二:不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由于项目已经在2017年进行了清算,该3套房屋的面积已经做为可售面积参与了整个项目的清算,就是说在税务清算系统中,该3套房屋已经做为已清算房屋对待,系统也已将其自动划分为已完结清算过的房屋,现在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重新销售造成售价提高,不影响也不需要重新就增加的部分再计算缴纳土增税。

  同时,从实务角度出发,税务系统已生成显示该房屋已参与土增清算,企业无法再进行尾盘清算的申报及补缴税款。同理,如果认为需要补缴土增税,那么如果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后续再次销售价格低于清算时的合同价,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重新进行计算呢?

  因此,针对土增清算后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再次销售,未查到税务机关就土增是否需要补缴的相关政策依据,那么通过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我们也可以发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项目尾盘如果未进行清算,需要在后续销售时,按规定进行计算申报缴纳土增税,但对于上述二次销售的情况,建议企业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联系,说明项目的实情情况,争取在不违反税法的原则下,取得有利于企业的操作办法,以免后续引起补缴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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