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筹划方案虽然非常精妙,但无法解释合理商业目的
发文时间:2024-07-05
作者:谢华峰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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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上市公司公告

  2019年1月25日,A公司拟向B公司收购目标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代价人民币1.2亿元,及公司拟认购目标公司经认购事项扩大后按全面摊薄基准计算的注册资本的20%,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完成后,A公司将拥有目标公司C公司经认购事项扩大后的股权的40%。

  二、风险分析

  同一时点、同样比例的股权,收购代价与认购代价不一致,存在纳税调整的可能。

  三、操作手法

  1、A公司的意愿

  持有目标公司C公司的40%股权。

  2、B公司(原股东有2家,但为了简化表述为B公司一家)的意愿

  降低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收。

  3、双方协商

  (1)A公司以向B公司受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占股20%,支付代价人民币1.2亿元。

  B公司的2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2亿元,该20%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2亿元,股权转让所得税为0元。

  (2)同时A公司以认购股权的方式占股20%,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

  增资不是股权转让,B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此时,A公司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其中有1.67亿元是计入资本公积,B公司按其所占60%的股权,在公司注销清算时能分得(1.67亿*60%=)1.002亿的财产。

  (3)最终的结果

  A公司在支付3.2亿后,持有目标公司C公司的40%股权。

  B公司让渡40%的股权,获得(股转收入1.2+1.67亿资本公积*A公司占股60%=)2.2亿的经济利益。同时,应纳所得税为0元。

  四、筹划死穴

  此筹划方案虽然非常精妙,上市公司出了公告,也未受到舆情关注,更没收到问询函,操盘的注册会计师也是自觉得意。

  但是该筹划方案有其“死穴”,同一时点上,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C公司股权评估价(1.2亿/20%=)6亿,与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2/(2+x)=20%,x=)8亿,这存在无法解释合理商业目的的问题。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的真实股权评估价值是W亿,则B公司转让同一时点的目标公司C公司20%股权作价应为W亿*20%=0.2W亿。B公司此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0.2W-1.2)。

  现在B公司将(0.2W-1.2)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增资对应60%的资本公积,A公司的增资时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1.667亿中的((0.2W-1.2)/60%),实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转化。

  那么A公司增资中的实际投入为(2亿-(0.2W-1.2)亿),倒算出来,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2亿-(0.2W-1.2)亿)/(2亿-(0.2W-1.2)亿)+W)=20%,W=】7.11亿。

  计算:

  B公司转让同一时点的目标公司C公司20%股权作价应为7.11亿*20%=1.422亿,B公司此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1.422-1.2=)0.222亿,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422-1.2)*25%=555万元。

  B公司将0.222亿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增资对应60%的资本公积,A公司的增资时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1.667亿中的(0.222)/60%=)0.37亿,实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转化形式。

  那么A公司增资20%中的实际投入为(2亿-0.222亿=)1.778亿,占股20%,则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1.778/(1.778+W)=20%,W=)7.11亿。

  总结,B公司通过“压低股权价值(从7.11亿压低至6亿)平价股转+同时提升股权价值(从7.11亿提升至8亿)进行溢价增值”,将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资本公积占比收益进行推迟体现,当期少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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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一、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能省税!

  旅游服务是个“大杂烩”,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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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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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