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如何避免定性偷税?
发文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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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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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佛税一稽罚[2024]90号

  违法行为类型:偷税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某薄膜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9,476,223.21元,税额合计2,531,909.07元,价税合计22,008,132.28元。以上发票你单位申报抵扣税款合计2,531,909.07元,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8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合计2,531,909.07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你单位已登记入账,于2019年结转了成本8,594,384.60元,于2020年结转了成本3,121,849.95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后于2023年8月10日更正了2019年及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调减了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8,594,384.60元,调减了202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3,121,849.95元,并已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资金往来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210,501.80元。

  处罚金额(万元):221.05018

  处理决定日期:2024-06-2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某薄膜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虚开),并进行增值税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后续又分别于2022年8月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于2023年8月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2024年6月,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否影响其行为定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逾期后是否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除非纳税人满足(1)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且(2)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不按偷税处理。行政相对人若满足上述(1)和(2)两个条件,可以在税务机关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对于本案而言,税务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若对该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实践中纳税人定性偷税不服的税企争议案件较多,则纳税人满足什么条件构成偷税?笔者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构成要件有三:主观具有偷税故意,客观行为符合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结果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若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或纳税人有证据证明主观上不具有偷税的故意,则不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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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