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专项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31
文号:国税函[2004]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2004年各级内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预算编制与执行、基本建设管理、代征代扣手续费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范围

  (一)2003年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1999年5月以来各级国税局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三)2003年1月1日以来代征代扣手续费核算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对2003年1月1日以来基建招投标情况和较大采购项目进行抽审。

  2004年,总局将安排对湖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四个省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重点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实行综合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其他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追加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随意追加预算;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合理,有无“上松下紧”及超比例留用预备费现象;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有无相互挤占情况,预算安排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越级拨款等现象。

  (二)落实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标准进行审批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规避审批行为;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县及县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是否报总局备案;有无擅自扩大面积、追加投资和超标准建设问题;基建项目申报数据是否真实,有无瞒报、虚报数据现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公开招标;是否留足终审前工程款的30%;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培训中心和建设高档消费娱乐设施等。

  (三)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规定情况。是否有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的情况;有无扩大手续费代征范围;是否按比例支付手续费;是否以各种名义截留和挪用手续费;有无虚列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四)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有无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政府采购账户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政府采购往来款项,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时归还;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签订和资金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支付手续是否齐全;评标是否规范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开展专项审计的认识,抽调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审前培训,熟悉政策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二)保证审计质量。要按照确定的审计范围,省级单位至少要对4-6家地市级单位进行审计,地市级单位对所属县区级单位的审计面要在50%以上。各地要将审计质量检查纳入审计工作考核范围。要将问题查深查透,避免走过场;要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三)规范审计程序。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规定,规范审计程序,认真编制审计计划和方案,完整制作审计底稿,及时下发审计决定或意见。在确保审计面和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专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计工作总结。各地要认真总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组织落实、制度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审计报告所用数据要与审计报表的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可与年终审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要以局发文件正式上报。

  从2004年起,在国税系统建立内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每年布置一次。各单位要建立审计台账,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

  要认真填制报表,杜绝估数代编现象。审计报表要由专职内审人员填报,主管审计的处(科)长审核。在编制报表过程中,要按本年度的统一表式,确保报表各项内容逻辑关系一致,项目完整,数据真实可靠。

  各地务必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年终审计工作总结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含数据软盘)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内审报表可通过FTP方式上传,FTP网址:(centre-「财务司」-「审计处」-「2004年报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