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2-13
文号:国税函[200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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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人员的素质和配备都有所加强。在监管标准下调、监管范围扩大、工作量成倍增加的情况下,经过各地税务计统人员的努力,完成了2万多户企业数据收集上报工作、《2002年纳税排行榜企业》数据核实工作、以及部分增值税、营业税行业税负偏低预警企业的调查分析工作。2003年监管企业入库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继续上升,企业数据可利用程度和质量明显提高,利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本地区税源与税收分析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现将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情况和2004年工作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一)税收入库率略有上升,总体税负有所下降

  2003年与上年同比19013户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税收入库率为95.7%,提高0.75个百分点。分税种看入库率,增值税97.87%,降低0.87个百分点;消费税93.45%,降低3.7个百分点;营业税102.48%,提高0.34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90.27%,提高6.96个百分点。

  同比企业入库税收合计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的总体税负为6.51%,下降0.24个百分点。分税种看,以入库税收与其计税收入相比计算税负:增值税4.30%,下降0.17百分点;消费税8.15%,下降1.16个百分点;营业税4.02%,下降0.09个百分点。

  (二)税源监控比重有所提高

  2003年1-11月份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入库税收合计6490.32亿元,占全国扣除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算的税收收入的40.46%,提高8.67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两税”监管比重为50.96%,提高7.11个百分点。地税局营业税监管比重为20.17%,提高3.87个百分点。

  (三)国家税务局上报时间有所提前

  2003年国家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为23.7天,比规定时间提前1.3天。

  提前3天上报数据的有山东、黑龙江、河北、湖南、辽宁、河南、江西。地方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为26.3天,比规定时间滞后1.3天。时间提前最多的河北地方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21.3天,提前3.7天。

  (四)国家税务局监管户数超过摸底户数

  根据2002年税收资料调查检索的“两税”达到500万元的国家税务局监管企业的摸底数为10524户,实际监管12355户,比摸底数增加17%。其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摸底数702户,实际监管2607户,是摸底户数的3.7倍。

  根据2002年税收资料调查检索的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地方税务局监管企业的摸底数为18091户,实际监管12117户,只占摸底数的66.98%。其中:厦门、北京、黑龙江、大连、吉林、深圳、贵州7家监管户数超过摸底户数。

  (五)同户率上升,数据应用程度提高

  全国重点税源月平均监管企业达到23857户。跨月同户企业21774户,是上年的2.4倍,跨月同户率达到91.26%。跨年同户企业19295户,是上年的4.36倍,跨年同户率为80.88%。由于同户率的提高,为开展税源数据同比分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数据可利用程度大幅提高。

  (六)分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全国共上报各类分析文章192篇,其中:国家税务局137篇,地方税务局55篇。一些地区不但按要求完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还积极开展专题调查分析,写出了一些质量较高的专题分析文章(推荐文章见附件)。

  此外,税源监管工作在数据质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跨期稽核数据不衔接;(2)个别地区金额单位错误;(3)个别地区监管企业代码不准确、不规范;(4)个别地区数据口径不符合要求;(5)一些地区监管企业指标数据填报不全。

  二、2004年工作要求和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一)积极开展数据的应用分析

  2003年总局利用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开展了分地区同业税负分析工作,下发了行业税负偏低预警通报。这项工作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对通报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反应,对税负偏低的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总局。

  2004年总局对同业税负分析工作还将继续做深做细,请各地要充分利用总局编制的“测算表”和“简表”进行测算检查,及时将问题反映出来,更好地把数据分析工作与实际征收管理结合起来。

  (二)摸清家底

  为了保证将所有达到监管标准的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应认真对2004年税源监管企业进行摸底核实。

  (三)提高数据利用率

  为了提高监管企业数据的可利用率,对于2004年新增的监管企业(新成立的企业除外)仍要求补报上年数据,补报或更改上年数据的地区需要合并更新整个地区数据库,更新后用原文件名称上报。

  为了保证同户可比性,对于破产、重组、改制等原因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企业,要求仍继续保留其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户;对于因行政管理区划等原因变更企业代码的,要求以2004年企业代码为准,更改上年12个月数据库中该企业代码。

  (四)数据口径说明

  1.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各项指标口径均与企业会计规定的核算期间一致,不应对税款进行任何所属期的人为分配。如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期利润和规定税率核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应将当地税务部门为方便征管核定企业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的税款应填报为“实交企业所得税”,“期末未缴企业所得税”允许为负数。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级企业填报所有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财务指标(1-25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人员工资指标(92-99行)和本部缴纳的流转税及其他相关指标,不应再将下级单位在当地缴纳税款的各项数据重复填报。汇总缴纳下属企业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汇总实现利润计算,由下级企业在当地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汇总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在所属地缴纳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实现利润计算填写,由上级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在当地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指标(15-25行),但其他指标均需填写。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利润指标(9-17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指标(18-25行)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92-97行),其他指标均需填写。

  3.独立核算企业要正确填报平均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只上报季报的企业,职工人数按月平均数的3倍填写,工资总额应为季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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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