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涉及的税收问题
发文时间:2024-09-25
作者:张晓爽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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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许多客户陆续收到了来自税务局的风险控制部门发出的提示信息,内容涉及2023年度以及之前年度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补助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已经依法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些财政补贴数据通常取自财政局反馈的金额。

  一、财政补贴收入

  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真正的“不征税”,而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不需要企业作为税收优惠备案,但是需要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所以将政府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

  二、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首先需要查看是否属于为政府提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如:政府购买的货物、政府购买装修服务、政府购买软件、政府购买房产等;其次需要查看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数量直接挂钩,如家电节能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与销售对价挂钩,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如果都不属于上述的范围,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创新企业奖励、财政扶持资金、稳岗补贴。

  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政府补贴税率如何确定呢?

  1、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按照其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如果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属于免税范围,那么也可以免税。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按照政府文件发放个人的奖励金额,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书、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免税所得,应予以免税。

  2、按照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无论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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