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3]110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
发文时间:2003-07-17
文号:财监[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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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是国家为了扶持有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制定的政策。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工作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8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四)财政部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地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应恪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计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专员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自身监督。

  (三)科学统筹,提高效率。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专员办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的工作中,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核权限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

  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

  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2.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专员办应根据具体审批工作需要,将审批时间合理分解到各个审批环节。

  (二)申报资料

  申报一般增值税退税所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报人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有财政部门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5.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6.申报人的年度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7.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报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0.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上述申报资料,专员办原则上只要求申报人提供1份,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份的,可向申报人提出要求,但应给出合理解释。

  (三)申报受理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员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专员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人填写申报登记表(见附表1)。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

  (四)审核内容

  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政策、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是否准确;初审部门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初审意见的审核。重点审核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或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2.实缴税款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增值税稽查报告》应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专员办要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与计算退税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迹象等。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适用相应政策计算确定应退税额。

  初审人在进行上述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财政部驻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审批承办稿》和《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分管退税工作的处(室)领导审核。设有复审程序的专员办,复审人应提出明确复审意见并签字。

  (五)审核批复

  经初审、复审和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税资料上报办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主办处(室)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并将批复文件和上述文书印发申报人、地(市、州)财政局和相关国库具体办理退税事宜。

  (六)档案及管理

  1.专员办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2.要完善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的工作机制。要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或季与国库进行对帐,每半年要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XXXX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附表四)和报表的分析说明,按退税行业全面反映审批退税的情况。

  3.每年年度终了,专员办要对当年度审批增值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各专员办可要求相关地(市、州)财政局定期向专员办报送退税批复执行的报告,以掌握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

  4.专员办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利用所掌握的数据和情况,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或管理制度的问题,亦应深入思考,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改善退税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

  四、监督和检查

  (一)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地(市、州)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专员办要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附则

  (一)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解释权属财政部。各地专员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所涉及四个附件,计算过程均应由计算机程序设定,以免除手工计算带来的误差和方便事后查对。在采用无纸化办公的专员办,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文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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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