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4-29
文号:国税函[2004]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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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汇审和综合分析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及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和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

  1.检查户数、检查面、查实率、结案率。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5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5.5%。其中,国税局检查94万户,地税局检查56万户。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81.3万户,结案率为98.8%。

  2.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359.1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40.7亿元,平均入库率为94.9%,比上年同期增长1.9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18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2.1亿元;地税局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170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58.6亿元。

  3.罚款比例。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平均罚款比例为16.5%,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8%,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6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4.9%,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3个百分点。

  4.大案要案查处。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单位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3044户,涉税金额92.7亿元。其中,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3户,涉税金额20.3亿元;查补税款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1户,涉税金额1.9亿元。在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87户,涉税金额0.9亿元。

  5.涉税案件移送。2003年,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4618起,其中:国税局移送涉税案件3962起,地税局移送涉税案件656起。

  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590起,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197起,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393起。

  (二)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

  1.税务稽查机构情况。2003年,各地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税务稽查机构体制模式,积极推行一级稽查,目前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为5480个。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为2824个;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为2656个。

  2.税务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有所下降。截止200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为105979人,其中:国税局59329人,地税局46650人。

  3.税务稽查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中,党员为56871人,团员为12041人,两项合计占税务稽查人员的65%;研究生1169人,大学本专科生为8647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所占的比重由1997年至2003年逐年提高,2003年比1997年提高了35.7个百分点。

  (三)报表报送情况

  经过对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汇审和综合考评,总局决定对报表综合考评平均在100分,即并列第一的山东、青岛2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浙江、河北3个地方税务局以及报表综合考评平均在95分以上的湖北、广东、山西、天津、重庆、北京、宁波、厦门8个国家税务局和四川、重庆2个地方税务局给予全国通报表扬。

  二、统计报表反映出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看,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参见附件第6列);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参见附件第14列);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参见附件第2列、第8列、第9列);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参见附件第3列和第4列)。

  (二)从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看,部分地区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与总局要求相差一定距离,不能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参见附件第10列);税务稽查人员结构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但从实战能力上看,税务稽查能手所占比重过小,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配备不足;税务稽查装备虽有所增加,但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相差甚远,还不能满足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需要(参见附件第11列、第12列、第13列)。

  (三)从报表报送的情况看,部分地区上报的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较差,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有的地区上报的2003年上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累计数据与2003年二季度和四季度上报的季报表累计数据不一致;有的地区存在虚报数据的现象;有的地区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有的单位应用的税务稽查报表软件的数据库口径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口径不一致,致使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数据无法汇总和统计。另外,季度报表仍存在晚报现象并差错较多。例如,2003年三、四季度报表晚报的有湖南、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和湖北、广东、海南地方税务局;数据差错的有河南、云南、贵州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山东、广东、广西、海南、新疆地方税务局,特别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季报表数据差错率达到50%。

  三、几点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200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努力做到提高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效率。

  (二)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务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要按照总局的总体部署,抓好稽查局自身建设。要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逐步培养出一批既是税务稽查能手,又具备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较全面的税务稽查骨干力量,增强税务稽查的实战能力;要进一步改进税务稽查手段,以适应快速高效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需要。

  (四)要充分认识做好税务稽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改进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要重视提高税务稽查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尽量保持报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强化他们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确保税务稽查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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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