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04]120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及有关减免税审批事项下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4-27
文号:署税发[2004]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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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舶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总署曾以《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1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74号)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署领导关于转变总署机关职能的指示,经研究,决定将有关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减税审批事项交由承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十五”期间对生产发展改革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发展改革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各种型号内销远洋船所需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数量,每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造船企业的造船计划、当年用汇计划由国防科工委审定。

  四、生产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的减税手续由造船企业统一办理。属于国内配套企业进口的设备和部件也由造船企业办理手续,进口后准予交由配套企业使用。

  五、主管海关按财政部下达的《内销远洋船用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清单》确定国内承造的客滚船、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船舶进口设备及部件范围。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用汇计划表》核定造船企业承造的船型数量、当年度进口金额。

  六、造船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要认真对每艘船进口设备和部件进行审核和核减,并按规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审批设备及部件时应按实际用途为主要依据。如遇有关税则税目调整时,以调整后的税则税目为准。

  七、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代码:421。

  八、《财政部关于2004年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9号,见附件1)和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关于调整2004年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办理程序的函》(委民函[2004]10号,见附件2)随文转发,请按以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2004年内销远洋船用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9号)(略)

  2.《关于调整2004年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办理程序的函》(委民函[2004]10号)(略)

  抄送: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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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