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7-07
文号:国税发[2004]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案组,于2004年4月开始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简称“铁本税案”)进行了专案检查。同时,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力量对常州市税务部门存在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的情况

  经查,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期间,通过利用虚开物资回收发票、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共计41819.9万元,其中偷税29397.6万元。

  三家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3人。

  二、常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分局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差,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受理纳税申报只停留在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性审核上,不搞纳税评估,更没有重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调查、核查等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控不力。

  (二)市、区税务局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税收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对征管制度在基层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队伍建设抓得不够,对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管理不重视,采取的措施不力。当地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弱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没有认真审核,对收购发票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控管;对一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串通进行偷骗税款的情况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对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

  1.给予常州市国税局局长江心宁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局长姜立军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湟里分局局长陆甘霖行政撤职处分。

  4.给予常州市地税局局长陈文华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局长周华瑞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第十一分局局长王国光行政撤职处分。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铁本税案”偷骗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触目惊心。“铁本税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偷骗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由于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给了犯罪分子偷骗税款以可乘之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质量。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之间和国、地税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协作和信息交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管理。要切实把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专用发票管理,切实搞好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认真进行票、表以及四小票清单比对,进一步加强交叉稽核和重点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骗税犯罪活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税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法赋予的权利。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等问题。对于发生重大问题的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