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6-11
文号:国税函[2004]7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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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增项目的审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

  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由于机构撤并、以及审核后不符合立项条件等特殊原因,原立项需取消不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申请项目撤消。申请撤消项目的,需说明撤消的理由并附省局对该项目撤消的正式批复文件。

  新增项目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需评审的项目,投资估(概)算的评审,须按照项目的实际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进行,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核定,必须对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明细费用准确性分项进行详细的评审。

  三、项目库项目的使用

  经审核纳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各地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基础和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审核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指标编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指标。

  四、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国税函[2003]10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后对各地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将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审核,随时纳入总局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办法。审核后符合条件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总局将在每年布置下年度“一上”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今年各地需申报的新增项目、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申请撤消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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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