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键细节,合规缴纳水资源税
发文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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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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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对外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8年来,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水资源治理和保护等方面效果明显。随着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涉税风险也逐渐显露。从笔者的实务经验看,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有三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准确判断纳税人身份

  甲公司有一眼地下水井,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类型为地下水。甲公司未实际取水,而是未经批准便将取水井借给乙公司使用,由乙公司直接取水。税务部门发现,水资源税由甲公司申报,存在纳税人认定错误的问题。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案例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为乙公司,应由乙公司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同时,乙公司应及时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笔者提醒,取水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避免违规取水导致税务风险。

  核准征税对象和税目

  丙公司是一家位于河北省的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丙公司已获得取水许可证,实际业务为采用水源热泵系统开采地热资源。税务部门发现,丙公司以水资源税进行申报,混淆了业务对应的税目。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资源税法规定,地热为能源矿产,以原矿为征税对象,按照1%—20%税率从价计征或每立方米1元—30元的税率标准从量计征。

  也就是说,丙公司开采地热资源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征管实践中,水资源税和地热资源税容易混淆,部分开采地热资源的纳税人,错误适用税率较低的水资源税税目,存在征税对象适用错误风险。水源热泵是利用地表浅层的水源中吸收的太阳能和地热能而形成的低品位热能资源,采用热泵原理,通过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如电能)输入,实现低品位热能向高品位热能转移的一种技术。地热资源是埋藏在地下一定深度的地热能资源,地热资源以地热水为载体。笔者提醒,纳税人应准确判断征税对象及其适用的税目,从而正确申报水资源税。

  及时修改税源信息

  丁公司在水利部门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后,未及时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仍按照上一年度取水计划申报水资源税。税务部门发现,丁公司的计税依据错误,需要更正申报。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水利部门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后,丁公司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已发生改变,但却未能及时修改税源信息,最终导致计税依据错误,造成错误申报水资源税的风险。实务中,对超计划取水适当提高水资源税税额的政策,可以倒逼企业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供应进行合理分配、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笔者提醒,在水利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后,纳税人应及时调整税源信息,以防错误计算水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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