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424民初2758号 海盐华彩印刷有限公司、嘉兴舒檬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2-09-29
来源: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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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盐华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仙坛庙路18号浙江嘉百联集成吊顶两创中心A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G2N59G。

法定代表人:章云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恒恬,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舒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毛衫科技创业园工业厂房西3-03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H2RR9A。

法定代表人:周晨龙。

原告海盐华彩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舒檬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后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正式立案,原告诉请判令(已变更):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33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梦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其陈述的定做印刷品、吊牌织标洗标业务,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仅曾经在2022年8月3日替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出库单、送货凭证中也显示了客户名称也并非被告,而是第三方嘉兴悦裳贸易有限公司,更能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3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7日,原告根据记载客户名为嘉兴悦裳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库单、送货凭证,向被告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No:42255374),发票金额为31338元,被告于2022年1月4日对上述发票进行抵扣认证。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5000元,原告据此变更了相应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出库单、送货凭证、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出具的认证情况证明以及到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载明购买方为本案被告,被告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对双方之间定作关系及金额的认可。对于出库单、送货凭证中载明客户名称并非被告的情况,原告亦进行了合理解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5000元定作款,虽被告称系替案外人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现被告未及时支付定作款,应承担立即支付尚欠定作款16338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舒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华彩印刷有限公司定作款16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定作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元,由被告嘉兴舒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梦杰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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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清算后再转让房产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开发项目清算后,还有剩余房量未进行销售,那么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是就剩余的房产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相信这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存疑的问题,笔者就清算后再转让房产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跟大家进行共同探讨学习。


一、剩余房产是否要单独重新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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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二、剩余房产再转让如何计算其扣除成本?


同样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 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注意: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否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企业应注意本地区内的具体政策规定,我们以海南省的为例:认为扣除项目总额是不包含税金的,详见下图)也就是说:

清算后房产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所以计算结果是有较大差异的。


三、审核期间转让的具体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参考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例如:海南省的规定如下: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企业人可先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尾盘管理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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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我们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无论是后续开发还是自持建设办公厂房等,都应取得相应齐备的手续资料入账,以免在后续成本不予扣除给企业造成税费损失。土地成本入账应附有基本资料如下:

一、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购安置房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5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5000万元,企业已缴纳5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甲公司1000万元,用于回购回迁房款,此项目为老项目。


(1)增值税


甲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用于回购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若为政府回购回迁房的款项,实质可理解为甲公司销售商品房取得的销售收入。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及营改增36号文件要求,应将其款项确认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回购回迁房款项1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为商品房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据[国税发2009年31号]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确定实际毛利额。甲企业将完工产品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将其回购款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


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8000万元,企业已缴纳8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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