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8-30
文号:国税发[200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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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审计署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对17个省(市、自治区)税源比较集中的35个市(地)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788户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以及税收流失情况,并向国务院提交了《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从对788户企业的审计调查情况看,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仍然还有不少的薄弱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和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审计报告指出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税务部门受税收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刚性等因素影响,人为调节税收进度。

  一些税务部门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的情况下,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2002年底和2003年9月末,分别有106.32亿元、102.95亿元应入库税款因此未征收入库。主要表现:一是在企业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税不征;二是违规批准缓税;三是利用税款过渡户和违规退库等方法调节收入。另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计划,存在征收“过头税”现象。

  二、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导致税收严重流失。调查的788户企业中有100户存在此问题,导致少缴税款14.25亿元。主要表现:一是企业采取违规核算等手法,少申报和缴纳税款;二是有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三、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在审计调查的35个市(地)中有19个市(地)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调查还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税收返还政策,损害税法的严肃性。

  四、税务部门征管不力,造成税收大量流失。调查的788户企业中有169户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流失27.60亿元。主要表现:一是部分税务机关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二是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导致税收流失;三是稽查查补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四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多环节审批、多头管理,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政策时把关不严,导致部分纳税人钻“空子”,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上述情况表明,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还没有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没有真正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总局的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同时,也表明了部分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对税务部门独立执法带来的干扰。

  为此,总局要求:

  第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最近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要求,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对促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对照《审计报告》,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执法。

  第二,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按计划人为调节收入。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转变为重点考核税收征管质量,并通过加强税收预测和分析,及时调整计划,使税收计划更加接近税源实际,更好地发挥预算和计划的指导性作用。

  第三,切实加强缓税、欠税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和时限严格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要依法运用各种控管办法,严格欠税滞纳金制度,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欠税清缴力度。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好、货款回收正常的重点行业,如烟草、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要严格控制新欠发生和缓税审批,陈欠税款也要及时清缴入库。

  第四,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行为,要依法处罚。严肃纠正“检查紧、处罚松”的现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五,完善和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过错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的过程监控,通过制度的约束,监督税务行政执法权,确保依法行政。对税务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如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件: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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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