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问题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8-12
文号:国税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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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总局对部分税务干部在深圳市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旅游观光一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这是一起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典型事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自1999年始,由云南省国税局印刷厂、内蒙古金岁印刷厂(区国税局印刷厂)、黑龙江国税票站、陕西省兴瑞印务有限公司(省国税局印刷厂)发起,每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票据印刷工作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2003年由深圳市地税局东鹏印刷厂承办,深圳市地税局邀请深圳市国税局共同成立了会务组。2003年10月,东鹏印刷厂以会务组的名义向各地税务机关及票证印刷企业和印刷机械、材料生产厂商发出了邀请函。广东省与会的印刷材料生产厂商冠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邀请参会税务人员出境旅游,会务组未将此情况向深圳市地税局、国税局领导汇报,也未反对制止,该厂商即向准备参加会议的税务人员发函,请有意参加出境旅游的人员准备好护照和像片。2003年11月19日开会,20日会议结束后,总局征管司调研员胡静竹和山西省、吉林省、江西省、湖北省、深圳市、海南省、陕西省国税局以及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地税局37名税务干部参加了该厂商组织的赴泰国旅游活动5天,有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自治区、青海省国税局以及重庆市、山东省、陕西省地税局16名税务干部参加了该厂商组织的赴越南旅游活动5天,费用全部由该厂商承担。

  根据调查的情况,总局认为,上述人员利用开会之机,接受企业资助出境旅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十分错误的。总局决定对深圳市国、地税局会议组织者和参加出境旅游的与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参加出境旅游的个人补缴出境费用。同时,总局征管司已下文明令禁止各地税务部门再举办“协作会”等实为组织旅游的会议。

  最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禁止接受企业赞助旅游观光等若干规定,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认识明确,态度积极,行动自觉。但是,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和部分税务人员置上级的规定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严重败坏了税务部门的形象,损毁了税务部门的声誉。这次发生的部分税务干部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的问题很具典型性,确实发人深省。事实说明,一些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还比较淡薄,所在的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对所辖机关和干部疏于管理,对发生的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有效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要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税务干部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牢记“两个务必”,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严格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坚持艰苦奋斗作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压缩各种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得召开,不得在国务院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出差办事轻车简从,不得大吃大喝、搞边界迎送,不得假借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坚决禁止擅自以各种名义组织的“联谊会”等劳民伤财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及下属印刷厂的管理,坚决禁止其假借行政权力的影响从事非正当竞争活动。税务机关下属印刷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依法经营,机械设备、印刷用纸等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采购。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要按照《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纠正所辖地区存在的不正之风。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维护税务部门的形象,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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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