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8-02
文号:国税函[2004]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构建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早在1986年,当时的深圳市税务局就开始在全市税务系统中挑选业务骨干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1991年,深圳市税务局在涉外处组建反避税小组专门机构,各分局兼管反避税工作;1996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加强专业反避税队伍建设,责成涉外分局负责全市的反避税工作,其他分局不再兼管,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反避税工作有支持配合的义务;2000年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业分工,具体划分为跟踪管理、软件信息、预约定价和新户调查4个专业化工作小组,分属两个专业科室,共有18名专职人员,其中,7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8年以上,时间最长的为12年,这些人专业知识结构搭配合理,多为国际税收、会计、经济学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的5人,另有海外学习经历的1人。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稳定的高素质反避税专职队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依法治税、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关键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既是正确贯彻执行税法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反避税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一贯坚持规范化操作的管理理念。

  1986年,深圳市税务局在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后,向深圳市政府递交《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于1988年颁布实施该项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法规,使反避税工作有法可依。1988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的转让定价工作。

  多年来,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狠抓反避税各项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96年,该局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定了兼有工作程序和工作底稿双重性质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操作规程》,以规范反避税选案、调查审计、分析论证、税项调整、跟踪管理、联查协查、内部业务管理程序等诸多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同时,针对反避税资料中的表格多、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计算差错等情况,他们将常用的计算、调整表格制成具有自动计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防止了手工计算录入的差错,确保了反避税工作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效益的提高。2002年,为确保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应用试点成功,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试点初期即制定《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管理规程》,规范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反避税工作规程。

  三、狠抓基础、力求制度创新是推动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的动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充分认识到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重点始终不离基础工作。不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也不管是否列入调查对象,都组织全体外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并录入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实践证明全面组织外资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起到了一般税收宣传所达不到的效果,也为下一步反避税调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反避税所需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行业利润率信息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资料,建立了庞大的反避税基础信息资料库,为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基础工作扎实有效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大胆探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为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开始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对已调查调整过的企业至少跟踪管理3年。从2000年至2003年,该局跟踪管理共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近12亿元,补征税款达1亿多元。实践证明,跟踪管理取得的成效是极其可观的。跟踪管理一方面促使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主动进行自我调整,另一方面也是对尚未被调查企业的威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为减少事后复杂的反避税调查,减少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在与10户企业签定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基础上,该局首先启动了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程序,推动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国际化进程。为推动全国范围内反避税调查调整的统一协调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倡导、实施全国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制度,参与历年的联查、协查工作,先后筛选和调整一批避税嫌疑大户,几年来,对联查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25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3,564万元。

  为推陈出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总结回顾多年来反避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宣传,异常质疑,典型调查,力促避税企业自我改正"的新思路,大胆引入反避税约谈机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约请到税务机关座谈,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纳税人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2003年,该局与一户企业进行反避税约谈,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93,242元,补缴税款1,534,280元。以约谈机制为中心的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反避税的威慑效应,促使避税企业自我改正,减少反避税调查调整对被查企业的不利影响,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

  四、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宣传、重视服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长期的反避税工作中深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199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动承担总局研究开发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任务,组织业务人员和程序编写专家分析论证,利用积累的反避税工作经验及相关优势资源,于2000年开发《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全国12个城市试点运行,初步显示了反避税信息化的重要作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运用《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对27户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82万元,补缴税款4,751万元。

  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反避税调查成效显著。2003年,该局通过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找到线索,查实其虚构交易和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4万元,补缴税款120万元。到目前为止,该局已利用互联网查获4家隐瞒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违法事实。

  为使反避税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和理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转让定价税法宣传活动,每年举办多场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法宣讲会、座谈会;不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讲解典型案例,而且编印《转让定价税收指南》等宣传小册子免费派发,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同时,该局还针对一些避税嫌疑突出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小型转让定价宣讲会,讲解有关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以及税务机关调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说明对存在问题不自我改正的企业将作为税务机关重点调查对象。宣讲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会后有不少企业拿出了对关联交易作价方法自我调整的改正方案。

  在依法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重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些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对中国的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反避税人员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同时,热心为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在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项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达到税企双方共赢的局面,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较好的成绩,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反避税工作模式。借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总局不提倡各地反避税人员对深圳进行实地考察式的学习,以免影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常工作的开展。总局将适时举办反避税培训班,届时将介绍推广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它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市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经验。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深刻领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实质,从人员、经费保障做起,从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踏踏实实地做好反避税工作,使反避税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